凡供给被施行人的财富线索并施行到位的,励举报者金额为经分派后申请施行人现实施行到位金额的5%,励资金由申请施行人承担。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统一线索的,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;同时举报的,由方配合获得。
凡供给被施行人的财富线索并施行到位的,励举报者金额为经分派后申请施行人现实施行到位金额的5%,励资金由申请施行人承担。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;同时举报的,由方配合获得、自行分派。
被施行人:施平,女,1973年3月16日出生,汉族,住江苏省启东市王鲍镇久东村十六组19号。
被施行人:鲁振菊,女,1970年6月15日生,汉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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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供给被施行人的财富线索并施行到位的,励举报者金额为经分派后申请施行人现实施行到位金额的10%,励资金由申请施行人承担。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统一线索的,由方配合获得、自行分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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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正在施行(2025)苏0681执3614号一案中,为切实人的权益,按照申请人的申请,现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之,依法搜集被施行人陈永、施平的财富线索。刻日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。
本院正在施行(2025)苏0681执4166号一案中,为切实人的权益,按照申请人的申请,现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之,依法搜集被施行人鲁振菊的财富线索。刻日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。